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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小区。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其妻子王某乙的晋C****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至平定县**镇**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表、抽取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智英

检察官助理:葛晓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平定县**镇**小区;

2、案件材料和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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