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726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乡**村**屯**号。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醉酒(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0.8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W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市**镇**市场**宾馆附近**小区出发前往**镇。后行驶到东莞市**镇**市场**肠粉店对出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路边的车牌号为闽GCL****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报警,交警接报后派员到场进行勘查并将王某甲带回审查。2018年12月5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红川监区)。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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