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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前面**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21日凌晨,酒后驾驶一辆粤U57****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潮安区新安大道自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潮安大道“中国邮政”附近路段时,因其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使用手机,致人、车失控倒地,造成被告人王某甲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委托医务人员提取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送检。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08.5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大队认定:王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57****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植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粤U57****二轮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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