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GP****众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绿都快捷酒店路段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4mg/100ml。后民警委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祟礼院区医务人员依法提取王某甲血样并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甲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经检测: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甲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被告人王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甲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甲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影像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远光
检察官:何 成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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