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甘KDR87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三人,沿石坊乡槐树方向驶往东峪口村方向,行驶至下刘家路段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坠入坎下,致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三人受伤,刘某乙经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经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用载货三轮车载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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