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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09202014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堰区**小区**号楼车库(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2月21日20时30分左右,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过强制报废期的苏M*****号二轮摩托车沿姜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二轮摩托车照片;

2.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姜堰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姜堰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健

检察官助理   张霞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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