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3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云县杨陡线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朱宋线与杨陡线交叉路口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苏NZ****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经灌云县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经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评估:苏G2****号车的公估金额为人民币5600元(已扣除残值140元),苏NZ****号车的公估金额为人民币4200元(已扣除残值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7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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