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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同事王某乙、李某某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附近“老地方烧烤店”吃宵夜,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饮用7-8罐百威啤酒。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沿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兴东路路口处时被巡逻联防队员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抽血视频、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16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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