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93********,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汤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汤原县**镇**街**委**组**号), 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日被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D****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汤原县**镇团结路上行驶。经酒精含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臣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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