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晋J*****雪佛兰小型轿车沿国道3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55KM+200M处与王某乙驾驶的晋JW****比亚迪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甲负同等责任,王某乙负同等责任。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酒精含量测定为136.4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雅洁
检察官助理:郭宇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