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住河河南省**县**镇**村**组。2013年9月14日因赌博被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Q*****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威路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甲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人王某乙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轶彬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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