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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E*****小型轿车;2.书证: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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