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街**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0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山前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斗路与山前大道交口北行185米处时,与步行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63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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