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7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路口处,在转弯上路时,与沿京建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同乘人员刘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件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张玉阁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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