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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 日晚上,王某甲与高某某、裴某某在自己经营的**饭店(位于**村)内喝酒。29日凌晨2时,王某甲及其妻子,和两个孩子准备去老城火车站附近吃饭,王某甲妻子王某乙驾驶豫C*****号小轿车行驶至新安县北京路口,之后换成王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老城火车站胡同,与行人宋某某发生纠纷,之后民警到现场将王某甲控制,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酒后开车。后经鉴定,王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2020年6月23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共计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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