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济源市**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豫U1****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克井镇**村村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豫U5****号牌轿车、王某乙驾驶豫H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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