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3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栋**单元(户籍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U3****小型越野客车从乐清市柳市镇刘宅村开往乐清市城东街道中梁首府方向。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路与丹霞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直接冲撞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逃逸现场。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调解书和赔偿凭证、电话查询、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查获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滕国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38******、159******)现被取保候审;

2.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