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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4日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S****的莲花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020年8月4日20时许,当其驾车沿本市江干区德胜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宁路口西侧附近处与一辆大货车发生刮擦,后被查获。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对方无车损不要求赔偿,后自行离开。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王某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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