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04mg/100ml)后驾驶浙J76****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港市**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14时0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自**大道**高楼路口右转时,未注意右侧非机动车道车辆情况,致郑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为躲避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车辆而发生侧翻,造成郑某甲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保险单、住院医疗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电动车合格证、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检察官助理:谢彬彬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7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