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镇**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青B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海东市平安区**镇**村“**”农家院出发,行驶至**镇**路口时,与乘车人王某乙发生纠纷,王某乙报警,被告人王某甲被**派出所民警控制,后将其交至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质量浓度为130.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处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的证言;3.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234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1张;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祁卫华
检察官助理:贾慧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东市平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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