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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4月28 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证人王某乙在琼中县营根镇某饭店吃饭饮酒后一同驾驶各自的两轮摩托车(均无号牌)去琼中县人民医院探望亲属,当天21时,王某甲探望亲属结束后与王某乙一同驾驶各自的两轮摩托车在途经营根镇教育路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l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84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酒驾当日被当场抓获,并被约束到至次日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BMPCKL30G100****);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3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浓度达184ml/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  坚

书记员:朱惠慧

2020年7月24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琼中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87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物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BMPCKL30G100****)已返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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