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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村**号,租住监利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监利6****8上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从监利县**镇**大道**餐馆出发,前往监利县**乡**小区。同日22时03分许,王某甲驾驶该车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候绿灯通行的鄂D****8小型越野客车。王某甲倒地受伤,后被送往监利县人民医院救治。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医院处置,民警对王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随后,民警提取了王某甲的血样并送检,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3.4mg/100ml。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利6****8上海建设牌二轮摩托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祝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材料共一册,光盘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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