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乡**村**组**号,住监利市**镇**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鄂D****5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监利市**镇**大道**小区北门路段时,被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容城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王某甲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鄂D****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照片、被告人驾驶鄂D****5经过卡口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抽取血样视频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广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2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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