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5小型轿车,行至襄州区永安北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值为108mg/100ml,民警在填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时,王某甲借上厕所之机逃脱,经民警电话联系,直至次日下午王某甲才到襄州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查获视频资料;3.证人王某乙、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77112****、1379771****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