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店**。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鄂G****9小型轿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北路供电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乙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5.现场查获视频、入库出库及送检视频、讯问被告人王某甲、询问证人王某乙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凌霄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浩,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602200071,汉族,中专文化,系美大集成环保灶专卖店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水利局小区2栋1单元1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浩饮酒后驾驶鄂G6HV89小型轿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北路供电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存超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王存超对被告人王浩的辨认笔录;5.现场查获视频、入库出库及送检视频、讯问被告人王浩、询问证人王存超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浩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凌霄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浩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水利局小区2栋1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3607236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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