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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桃江县松木塘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F*****轻型普通货车从松木塘镇回宁乡市,途中被告人王某甲在松木塘接了同事王某乙,由王某乙驾驶车辆行驶至桃江县牛田镇,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下车后又继续驾驶车辆回宁乡市,行驶至桃花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桃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带至桃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臧某某证言;3.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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