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0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4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不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涟源市七星街镇南岸村肖某某家中帮厨,王某甲在吃晚饭时饮了一杯米酒。当晚18时许,王某甲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七星街镇伏栗村路段时,由于酒后驾车操作不当,摩托车侧翻倒地后撞到对向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小车(湘AW****)前轮胎上,后王某甲因受伤被送往洪源医院治疗。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29mg/100ml。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涟源市七星街镇七星加油站附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涟源市七星街镇田湖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文建庄
检察官助理 蒋程萌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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