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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99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6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6月27日从甘肃省白银监狱脱逃;2003年8月1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盗窃罪余刑三年三个月十八天并罚,甘肃省敦煌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十八天,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9日17时43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A*****号正三轮摩托车沿G316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文峰镇开发区聚宝楼前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王某乙停驶在路边的甘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06mg/100ml。陇西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由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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