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浙DL****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云庄村村道时,与赖某某驾驶的闽B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甲被送至莆田市秀屿区医院抢救。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3.4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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