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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21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广盛街交叉路口处,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M****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倒车至道路北侧头西尾东停车后,第二排乘客王某乙开车门时,与周某某驾驶黑M1****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刮,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

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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