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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0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曼哈顿广场“**”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牌号为苏E0****小型轿车,从饭店对面的金沙广场出发,在行驶至金沙广场东门附近通道处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牌号为苏ED0****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王某甲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王某乙报警。王某甲驾车沿亭雅街、唯正路、亭隆街、唯青路、亭盛街、南泗路行驶至其居住地**小区后,接公安机关电话核实其身份,被告人王某甲欲与被害人协商事故处理事宜,又独自驾驶上述车辆返回事故现场,被在场民警查获。经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0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记录视频、通话记录音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闵亚莉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9131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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