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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团台子至西拉屯路上时,与前方临时停车的师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搭乘王某甲车的王某乙受伤,王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王某甲陪同王某乙就医时,民警发现王某甲有酒驾嫌疑,将其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61毫克。经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黑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予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3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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