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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住鸡西市城子河区**乡**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30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鸡西市城子河区三线公交车站点附近的“明星冷面”与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于当日21时许驾驶黑G****0牌照小型客车拉载他人沿城子河区中心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城子河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0632mg/100ml。

2019年12月24日王某甲在城子河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会

                            2020年12月21日

附:1.全部卷宗材料,《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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