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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15日,因本案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七百元,罚款已缴纳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黑色弯梁两轮摩托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林甸县县医院门前附近时,与左转弯上道高某某驾驶的冀E****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使王某甲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并将其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另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并与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弯梁两轮摩托车、冀E****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林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高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301号鉴定意见书;

6.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少禹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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