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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委**组,现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轮式拖拉机,沿蛟河市**镇**公路由**镇向**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公路**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身份证详细信息;(2)新站镇派出所证明;(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查获经过;(5)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6)现场查缉及车辆照片;(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9)拖拉机驾驶人信息核对证明;(10)蛟河市农机管理站证明;(11)吉林省**市农机管理站拖拉机驾驶人处罚回函;(1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1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14)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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