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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11月13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本区**镇**村**号的家中出发,沿南埔镇柳厝村枫林坑自然村村道行驶,准备到该村小卖部买酒。被告人王某甲在行驶至枫林自然村设置在位于枫林坑村道上的新冠肺炎疫情检查点时,被当场值班的村民拦住,被告人王某甲欲强行通关并辱骂当场负责检查的村民,后在场人员报警,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83.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告人王某甲因辱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已于2020年2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执行完毕。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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