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小某某、某某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住贵州省兴义市**镇**公租房**栋**室出租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6月赵某某(已判刑)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后混迹社会。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某相继纠集王某丙、龙某某、杨某甲、邱某某、杨某乙、唐某甲、田某甲、龚某甲、张某甲、王某丁、黄某某、刘某某、郭某甲、唐某乙、王某戊、张某乙、郭某乙、余某某、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己、尤某某、邓某某、龚某乙(上述25人已判刑)等人,通过开设赌场、娱乐会所等方式聚敛大量钱财,后为便于追债,又通过开设小额贷款公司(包含黔西南州**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有限公司)的方式,将赌场内的放码关系转为公司的借贷关系,逐步形成以赵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丙、唐某甲、龙某某、田某甲为骨干成员,杨某甲、邱某某、龚某甲、张某甲、王某丁、刘某某、郭某甲、唐某乙、郭某乙、余某某为积极参加者,杨某乙、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己、邓某某、尤某某、龚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较为稳定,层级较为分明,有比较明确的分工,内部有约定俗成纪律、规约。赵某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钱财,用于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2016年赵某某为壮大经济实力,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与冯某某、吴某某(2人已判刑)合伙开设兴义市**主题量贩娱乐会所(以下简称“**KTV”)进行有偿陪侍服务(包含性服务),为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稳定的经济保障。赵某某犯罪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10类刑事案件41起,并先后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3人轻伤二级、多人轻微伤,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9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5刑终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某某等人犯罪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加入赵某某麾下,受赵某某安排组建微信群,并担任群主,组织群内人员积极帮助赵某某打架、收账,解决问题,深得赵某某的信任,在赵某某犯罪组织壮大过程中,王某甲按照赵某某的安排向下层的组织成员发号施令,因其在处理事情中“下手狠”,得到赵某某青睐,成为其得力干将,被组织其余组织成员称为“某某哥”。王某甲在赵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带领其他组织成员多次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系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具体事实如下:
二、寻衅滋事罪
(一)赵某某投资的**KTV经营男性有偿陪侍业务期间,在**KTV承包该业务的罗某某与**KTV的田某乙因生意竞争有过节,为维护**KTV生意及给罗某某出气,赵某某便安排王某丙组织人员教训田某乙。2017年08月26日21时许,王某丙、王某甲纠集郭某乙、杨某丙、何某甲、张某丙、王某戊、王某丁、尤某某等人到兴义市桔山办**街**KTV楼下集合,王某丁、尤某某、张某丙、何某甲等人在楼下守候放哨,王某丙、王某甲带杨某丙、郭某乙、王某戊、何某乙等人到**楼上8808包房,使用啤酒瓶、拳脚及王某戊携带到现场的砍刀对被害人田某乙进行殴打,同在包房的胡某某欲保护田某乙时,亦遭到殴打,且手臂被杨某丙持刀砍伤。随后,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将田某乙强行拖下楼带上张某丙驾驶的面包车,王某丙向赵某某电话汇报此事后,赵某某安排其将田某乙带至空旷处等待自己,后王某甲、何某甲等人将田某乙带至兴义市**隧道附近一空地处等侯赵某某,在等候期间,何某甲等人再次对田某乙进行殴打。赵某某赶到现场见田某乙伤势较重,仅训斥田某乙后安排人将田某乙送至医院就医。事后,赵某某与**KTV冯某某、吴某某协商后,从**KTV公账赔偿18万元给田某乙、胡某某二人。经兴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田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21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兴)公(司)鉴(法活)字[2018]313、314号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2018年10月10日23时许,因赵某某怀疑李某丙对其不利便邀李某丙到兴义市**路**店商谈,期间安排王某丙、王某甲、张某甲、龚某甲等人在附近等候,两人未谈好走出店门时赵某某打了李某丙一拳,王某甲、王某丙、张某甲、龚某甲等人见状后,便一起冲上去对李某丙拳打脚踢。案发地点位于兴义市**广场、**广场两大商圈交汇处,晚间人流量、车流量大、人员密集,事发当晚,有柯某某、李某丁、邓某某等人进行劝架,造成该地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赵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罪
2014年7月的某日18时许,邱某某为向被害人方某某索要码钱,便以做工程为由将方某某骗至**公司内,让赵某某帮助其向方某某索要码钱。之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某、王某丙、张某甲、龚某甲、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将方某某控制在公司内讨债,赵某某、邱某某、张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威胁、殴打后,赵某某带着王某丙等人离开。次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胁迫方某某出具欠条并找人担保后才让方某某离开公司。至此,赵某某安排人和邱某某一共限制方某某人身自由约25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向某某、赵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方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方某某的辨认笔录。
四、故意伤害罪
2014年9月10日晚,赵某某在兴义市**街**会所打麻将时,因怀疑叶某某、蒋某甲等人出千打假牌,便叫来被告人王某甲和杨某甲、王某丙等人,持炒菜圆铲、凳子、钢管对叶某某、蒋某甲、邹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叶某某、蒋某甲、邹某某三人受伤。经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左尺骨中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邹某某、叶某某不要求作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廖某某、杨某甲等九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蒋某甲、邹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五、敲诈勒索罪
2017年5月开始,李某戊在安龙县**镇开设赌场,张某甲、龚某甲多次在李某戊开设的赌场内索要费用,因李某戊不想给便多次更换开设赌场地点,后龚某甲、张某甲将李某戊躲避交纳费用的事情告知人王某丙和王某甲,王某丙、王某甲、唐某甲便组织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郭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唐某乙、王某戊等人持械到李某戊赌场威胁李某戊,后李某戊被迫拿了3000元给龚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张某甲、郭某乙、龚某甲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戊的陈述。
六、聚众斗殴罪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向蒋某乙索要码钱时与蒋某乙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在兴义市**街斗殴。后王某甲邀约王某丙、张某甲、龚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于次日凌晨1点钟左右在兴义市马岭河老桥处聚集几十人斗殴。打完架后,王某甲一方将蒋某乙抓住并将其押到兴义市**办**村一松林里面殴打,后王某甲打电话向赵某某汇报并要求蒋某乙向赵某某认错,赵某某在电话中对蒋某乙训斥后让王某甲等人将蒋某乙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蒋某乙、王某丙等十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受赵某某安排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起,造成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赵某某安排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组织成员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受赵某某邀约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波
检察官助理:柳海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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