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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行贿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8〕5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5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集团大连运销总公司经理,住大连市**区**街**号。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7年8月29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6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大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购买**集团大连运销总公司的三处资产时,时任大连运销总公司经理的被告人王某甲提供了帮助与支持,并于2007年9月至2009年年初,三次收受**船舶公司总经理傅某某的好处费300万元。

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为给儿子王某乙调转到**集团进出口公司工作,送给时任**集团董事长的孟某某(另案处理)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6.8万元)。

2006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与孟某某拉近关系,四次送给孟某某人民币17万元。

200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为了与孟某某拉近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更多支持,送给孟某某的妻子徐芳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集团任职说明、大连运销总公司处置资产档案等;

2、证人傅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181030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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