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41967********,汉族,本科文化,滁州市**局主任科员,住安徽省全椒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琅琊区监察委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琅琊区监察委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前夫刘某甲(另案处理)于1991年11月30日结婚,2016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甲于2011年1月至5月任天长市**,2011年5月至2015年2月任天长市**。2011年至2014年,王某甲应当知道他人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前夫刘某甲,以获得刘某甲利用担任天长市**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仍收受陈某甲等三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70万元,并告知刘某甲,涉嫌共同受贿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安徽**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
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年初春节前,陈某甲都会以拜年为名,到刘某甲、王某甲居住的全椒县**小区,送给王某甲10万元现金,3年合计30万元现金。王某甲收受现金后均告知刘某甲,刘均予以认可。刘某甲为安徽**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规划、拆迁等事项上给予了帮助。
(二)收受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滕某某所送购物卡20万元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年初春节前,滕某某都以拜年为名,到刘某甲、王某甲居住的全椒县**小区,送给王某甲10张面额5000元的南京金鹰商场购物卡,4年合计20万元购物卡。王某甲收受购物卡后均告知刘某甲,刘均予以认可。刘某甲为滕某某的企业退城入园土地款补偿、企业并购等事项上给予了帮助。
(三)收受安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祁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4年初,滁州市“两会”期间,祁某某与王某甲电话联系后,到刘某甲、王某甲居住的全椒县**小区**幢**单元**室门口,以拜年为名送给王某甲20万元现金,王某甲收受现金后告知刘某甲,刘予以认可。刘某甲为祁某某的企业退城入园土地款补偿等事项上给予了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缴款单、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刘某甲案法律文书及其任职材料、情况说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陈某甲自述情况说明、**花园拆迁相关文件、成交确认书、安徽**农商行情况说明、贷款申请材料、**听证材料、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第0657号、第0205号、第011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第0419号、第0015号、第0310号、第014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天长市班子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帮扶企业和重点项目通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情况说明、滁州市两会会议通知、**公司拆迁补偿款到账清单、补偿协议、进账单、项目投资协议、滁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房地产估价报告2份、资产评估报告1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王某乙、谢某某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郑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缪某某、陈某丙、滕某某、赵某某、刘某丙、祁某某、吴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甲,利用刘某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 涛
检察员:周学松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