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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任**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二级调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中共党员1977年2月参加工作,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任中共武威市凉州区委委员、常委,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被武威市监察委立案调查,10月29日调查终结,因涉嫌受贿罪被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小区住宅楼下收受甘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某某所送500克黄金制品(时价为14.25万元),为张某某在“西部荣宝双创园暨创业园广场”项目用地审批中提供帮助。2018年10月,王某甲将收受贿的500克黄金制品上交甘肃省纪委监委。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武威市委关于王某甲同志任职的通知(武党组字[2019]56号)、中国共产党武威市委员会关于夏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武任字[2011]59号)、中国共产党武威市委员会关于陈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武任字[2016]91号)、凉州区2016年第三次、第六次国土资源联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武威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王某甲到案经过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有关部门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交犯罪所得,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多文

书记员:张有贵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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