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职办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4********,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贵州省遵义市委**、市政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园**楼**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号。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对王某甲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3月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9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于2019年9月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市政府**、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及景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侄子王某乙及**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解决管理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叶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市政府**、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及景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湄潭**组**的职务便利,为王某乙在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园林景观项目、从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分包遵义市湄江温泉大酒店园林景观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3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王某乙贿赂1100万元。分别为:
1.2016年2月6日,王某乙在以其名义开户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71100********)中存入300万元,后将该卡交给王某甲使用。
2.2016年2月14日,王某乙往上述建设银行卡中存入200万元。
3.2017年2月4日,王某乙往上述建设银行卡中存入600万元。
二、2014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市政府**、遵义会议纪念公园建设工作组**、遵义市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及景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的职务便利,为**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遵义公园提升改造项目园林景观亮化工程、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赤水河谷旅游公路项目亮化工程以及拨付工程款、解决管理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其外甥谢某某分4次收受**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现金430万元。分别为: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在遵义市海珠广场停车场附近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布口袋交给谢某某,后谢某某到王某甲鹭园小区的家中将5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甲。
2.2015年底的一天,叶某某在遵义市珠海路凯旋城小区谢昊彤家楼下停车场将装有80万元的两个布口袋交给谢某某,经与王某甲联系,谢某某按照王某甲的要求自己留下30万元后,于当晚将余下的50万元送到王某甲鹭园小区的家中交给王某甲。
3.2016年3月的一天,叶某某在遵义市珠海路凯旋城小区谢某某家楼下停车场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两个布口袋交给谢某某,经与王某甲联系,谢某某按照王某甲的要求自己留下30万元后,于当晚将余下的70万元送到王某甲鹭园小区的家中交给王某甲。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与谢某某商定在遵义市**商城附近将200万元现金交给谢某某,后谢某某安排其朋友曾某某开车到约定地点将200万元收下,谢某某于当晚将200万元送到王某甲鹭园小区的家中交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分给谢某某60万元,其中现金20万元、免除谢某某债务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王某乙、叶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遵义市委**、市政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30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青
检察员:常勇 刘奇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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