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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四川省**法院**庭**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828日被乐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四川省**法院**庭、**庭**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5万元。

1、收受彭某某及贾某某现金36万元

2015年,在刘某甲、薛某某与四川**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及四川**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中,王某甲作为**法官,接受纺织公司代理律师彭某某及总经理贾某某希望维持二审的请托,该案最终作出维持二审的判决。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分三次收受彭某某现金16万元;判决后,收受贾某某现金20万元。综上,王某甲收受彭某某及贾某某现金共计36万元。

2、收受易某某现金90万元

2015年,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股东郭某甲与赢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科技公司实际负责人易某某为该案能顺利进入再审程序,通过郭某乙送给王某甲现金5万元请其从中协调;该案提审后,王某甲作为**庭成员,接受易某某希望维持一审的请托,该案最终作出维持一审撤销二审的判决。判决后,王某甲收受易某某委托郭某乙转送的现金85万元。综上,王某甲收受易某某现金共计90万元。

3、收受肖某甲、何某某现金32万元

2015年,在四川**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四川省**监狱、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作为**庭成员,接受建筑公司原总经理肖某甲、常务副总经理何某某希望支持建筑公司再审请求的请托,该案最终作出撤销一、二审,支持建筑公司再审请求的判决。判决后,王某甲分三次收受肖某甲、何某某现金共计32万元。

4、收受左某某现金10万元

2015年,在肖某乙与左某某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接受左某某希望维持一审的请托,向该案的审判长管某某打招呼要求关照,该案最终作出驳回肖某乙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判决后,王某甲收受左某某现金10万元。

5、收受李某某现金10万元

2015年,在成都中院受理周某甲(实际借款人为李某某)与吴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接受李某某希望尽快财产保全并及时结案的请托,请**院同事刘某乙(其妻子系成都**院**职务)关注该案,该案最终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及时结案。判决后,王某甲收受李某某现金10万元。

6、收受何某某现金5万元

2016年,在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接受建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何某某希望维持一审的请托,向该案审判长徐某甲打招呼关照,该案最终判决部分维持一审。判决后,王某甲收受何某某现金5万元。

7、收受张某甲现金5万元

2016年,在罗某甲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作为**庭成员,接受罗某甲代理律师张某甲希望撤销二审维持一审的请托,该案最终作出撤销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判决后,王某甲收受张某甲现金5万元。

8、收受王某乙现金1万元

2016年,在广元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乙、王某丙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王某甲作为**法官,接受王某乙(**院退休人员)关照该案的请托,收受王某乙现金1万元。

9、收受刘某丙现金50万元

2017年,在刘某丙与徐某乙、四川阆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作为**法官,接受刘某丙希望维持一审的请托,收受刘某丙现金20万元,该案最终作出撤销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判决后,王某甲再次收受刘某丙现金30万元。综上,王某甲收受刘某丙现金共计50万元。

10、收受万某某现金5万元

2017年,在谢某甲、谢某乙与周某乙、王某丁、德阳**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王某甲接受谢某乙、谢某甲代理律师事务所销售经理万某某希望提审的请托,收受万某某现金5万,后王某甲通过**庭黄某某将该案分到谯某某手中办理,并向谯某某打招呼要求关照,该案最终作出提审裁定。

11、收受罗某乙现金1万元

2017年,在四川省江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建筑公司)与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甲作为**法官,接受江油建筑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某乙希望提审的请托,收受罗某乙现金1万元,该案最终作出提审裁定。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收受贾某某现金2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代其上缴违纪违法款共307.8万元,已被乐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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