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关县**局**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现住马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马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7月8日至8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马关县**局**大队副大队长、马关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石某某、陈某某、王某乙、郭某甲、刘某甲、夏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乙、甘某某、罗某甲、秦某某、刘某乙、马某某、罗某乙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7.24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刘某甲、夏某某等19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 敏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21页,散卷2页,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人民币29.24万元(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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