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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79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5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机关门诊部返聘医务人员,现住兰州市**区**路**号**室。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甘肃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31日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完毕。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4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5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于2015年10月14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其丈夫马某某(原任甘肃省**厅副厅长,另行处理),在西安**医院病房内,共同收受时任原西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为请求马某某关照其公司业务,向马某某行贿的现金1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将王某甲、马某某带到工商银行西安**支行,将10万元现金存入以其本人证件开设的账户内。回兰州后,被告人王某甲将此笔存款转存至兰州账户,将西安的原账户销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乙、马某某的证言,自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职务任免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蓉、朱睿

      2018年1月5日

附:1、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王某甲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008号210室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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