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王某甲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拾得吕某某的C1机动车驾驶证后,将吕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乘坐王某乙驾驶的鲁DZ****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沛县沿湖卡口处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其变造的驾驶证。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户名吕某某的C1驾驶证;
2.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规定,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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