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21日将位于泊头市**街**小区**号楼**单**住宅一套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收取其15万元购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余款1万元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缴纳,因该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王某甲始终未与高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且高某某多次催促过户事宜,王某甲多次写出承诺过户协议,并于2009年6月5日写下协议,承诺三个月办妥房产证,再办不妥,房价所欠1万元作为违约金付给高某某,但始终未过户。2012年高某某将王某甲起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王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前协助高某某将房产过户手续办结,但王某甲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2月5日,王某甲因自身无法在银行贷款,其通过房产中介竺某某(另案处理)想把房过户给齐某某,由齐某某顶名去银行贷款,并与齐某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甲供述其原意是将泊头市**街**号**单**室过户给齐某某,因错拿房产证才造成将泊头市**街**小区**号楼**单**过户给了齐某某。但在2011年12月6日,王某甲、尹某甲与刘某某、尹某乙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泊头市**街**号**单**室及车库转让给刘某某、尹某乙,价格为12万元,并在南皮县公证处进行了公正。王某甲在明知泊头市**街**小区**单**室及**室均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泊头市**街**小区**号楼**单**过户给了齐某某,用于套取银行贷款。由竺某某操作具体贷款手续,竺某某帮助王某甲在沧州中介借款37万元,用于赎回泊头市**街**小区**号楼**单**房产证(该房产证被王某甲抵押于张某某处,借款35万元)。后因齐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竺某某为齐某某找到王某乙与其结婚才符合贷款要求,并故意评高房产价值,使实际价值462187元的房屋评估为100万元,于2017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支行贷款70万元,其中37万元用于偿还王某甲个人账务,另外王某甲还从中取得12万元,其余款项部分被房产过户中介竺某某用于支付过户费、中介费,剩下费用被竺某某和杨某某平分,截止到案发,王某甲诈骗银行的70万元,还本息39543.71元,尚有本金685085.08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竺某某的供述、齐某某、安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卡明细、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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