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富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富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14日14时许,在富源县大河镇白马山庄,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昭通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人许某某委托授权的情况,并隐瞒乙方的实际产能,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挂靠富源县**经贸有限公司(以上简称甲方)的罗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乙方未有的印章“昭通市*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由乙方每月供应煤2万吨,合同总量10万吨,每吨380元,合同总价3800万元。合同签订后,罗某某按三个工作日内付定金700万元的约定,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支付现金240万元,2013年6月1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江路支行转款460万元到王某甲的账户上,王某甲收款后将其中的300万元转给许某某用于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之后,王某甲一直未履行与罗某某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并且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至今,致使罗某某损失人民币700万元。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我院批准逮捕,之后一直在逃,直至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王某甲在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丰源商务宾馆605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煤炭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退让合同;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许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某、台某某、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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