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街**号,农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王某丁将陕A****2“东风天龙”重型货车出租给被告人王某甲经营。2019年5月,王某甲因资金短缺,向王某乙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王某乙介绍其弟王某丙购买该车。2019年5月20日,王某甲以29.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王某丙,王某丙先后向王某甲支付购车款25.5万元。经鉴定,陕A****2“东风天龙”重型货车价值269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谎称租赁车辆为自己所有,将车辆卖给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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