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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合同诈骗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43********,汉族,文盲,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务农,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27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村民周某某、李某甲等人与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荒地种植经营权转包协议》,将名下位于**村7队的一千多亩碱滩荒地转让给该公司经营。2016年,**公司又与中卫市沙坡头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荒地承包合同》,将上述土地予以承包,并在该土地上种植枸杞。

2016年9月,李某乙、马某某通过雷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甲,欲从王某甲手中承包100亩土地用于种植枸杞。同年10月1日,王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土地的情况下,谎称**公司承包的一片位于该公司北侧、用硬化路面和土埂围起来的约100亩土地属于其本人所有,并提供其儿子王某乙(另行处理)名下其他土地的确权证明,骗取李某乙、马某某与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收取二人支付的10万元流转费用。2017年3月初,李某乙、马某某到该土地进行作业时,发现该土地不属于王某甲所有,遂要求王某甲退还钱款。王某甲拒不退还,并将骗取的10万元现金中的2万元借给雷某某,剩余8万元自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965****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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