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办事处**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虚构“上海中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伪造该公司公章及合同的方式,与商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以保证金、业务费、外访费的名义共骗取**公司人民币224750元。2020年3月15日,王某甲家属向**公司全额退赃,**公司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商贷(SE)产品大纲2018年1.0版、收款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申请工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林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公司法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单位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立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零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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